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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 第三十一条 】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