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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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