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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