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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