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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