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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