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
?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
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分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以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业务统一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其?排污权指标有偿【获得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可】以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收—。储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其排!污权指标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
第二十五条 【 需要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 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或有富—余排污权指标—需要临时《出售的排污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同时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县两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
第三十三条 !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污染—。减排、生态保护【、,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方面具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