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负责道路、【。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同级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立项?手续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在户?籍登记?。管理、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等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监督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七)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或审批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景点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环保:项目评价、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文?化部门?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的通邮地名】核查并指《导、监督当地邮政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为申请人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中?或信息发布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第三】章 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不得叠加使用】通名或?缺失通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一)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二!)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三)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五【),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市区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六)花园指【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七)苑、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等作通?名,其中“园、居、坊、!里、榭、轩、阁”也!可用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八)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九)《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十)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一)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及】广场、公园名—称
第十九条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二》十条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需,要,命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区域《名称由申请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行?。政区划时一并确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市场、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核准依据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三,。)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产权单位或个】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持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第二!十八条 地名更名!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地【名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地理实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不使用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销名
—第三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应当在命—名、更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辖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专业设施、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六条 道路、【门(:楼)牌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属于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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