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负责道路、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同级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立》项手续?。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在户!籍登记?管理:、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等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监督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七!)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或审】批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景点》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环保《。项目评价《、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文化?。。部门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的通邮地《名核查并指导、监督!当地邮政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为:申请人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中—或信:息发:布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第三章 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不得:叠,加使用通名或缺失】通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一)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二)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三)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五)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市区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六)花园指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七,)苑、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等作通!名其中“园、居【、坊、里、榭、【轩、阁”也可用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八—)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九)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十)【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一)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八条 《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及广场、公!园名:称
第十九条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二:十条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需《要命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名称由申请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行政—区划时一并确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市场、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核准依据】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三》)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产权》单位或个《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持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第二十八!条 地名》更名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地名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地理实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不使?用,。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销名
!第三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应当在命名、更【。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辖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专—业设施、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六条 【道路:、门(?楼)牌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属于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5〕 22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