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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负责】。道路、?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同级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立项手续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在户籍登》记,管理、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等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监督—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七)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或审批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景点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环保【项目评?价、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文化部!。门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的】通邮地名《。核查:并指导、《监督:。当地邮政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为申请人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中【。或信息?发布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第三章  》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不得叠加》使用通名《或缺失通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一)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二:)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三)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五—),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市,区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六)花园指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七)》苑、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等《作通:名其中“《园、居、坊》、里、榭、轩、阁】”也可用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八)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九)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十)!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一)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及广?场、公园名称 第十!九条 ?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二十!。条 :。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需要命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名称?。由申请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行政区】划时一并确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市场、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核—准依据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三,),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产《权单:位,或个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持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第二十八】条 : 地名更名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地?名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地理《实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不使用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销名》 第三?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三!十一条 《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应当在命名、更!。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四条 《 下列?。。。情形使?用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辖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专业《设施、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六条《  道路、门—。(楼)牌《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属于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5〕 22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