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负—责道路、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同级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立】项手:续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在《户籍:登记管理、》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等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监督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七)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或审批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景点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环】。保项:。目评价?。。、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文化《部门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的通》邮地名核查并—。指导、监督当地邮】政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为申请人《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中或信【息发布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第三章 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不得叠加使用通名!或缺失通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一)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二)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三!)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五):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市区—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六)花园指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七】。。),苑、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等作通名其中“!园、居、坊、里【、榭、轩、》阁,”也可用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八)】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九)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十【)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一)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及》广场、公《。园名:称
第十九条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二十条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需:要,。命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名【称由申请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行政区划时》一并确?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市—场、: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核《准依据?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三)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产:权单位或个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持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第二十【八条 《地名更名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地名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地理》实,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不:使用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销名?
第:三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应当在命名】、更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辖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专业【设施、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六条 道路【、门(楼)牌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属于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条 》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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