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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负责道路、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同级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九《条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立项手续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在户籍登记】。管理、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等: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监督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七)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或审《批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景点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环保项目》评,价、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文化部门》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 (》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的通《邮地:名核查并指》导,、监督当地邮政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为申请—人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 ,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中《或信息?发布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第三!章, , 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十二条 —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不》得叠加使用》通,名或缺失通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五条 《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一)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二)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三)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五)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市区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六)花园指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七)苑、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等作通名其】中“园、《居、坊、里、—榭、轩、阁”也可】用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八—)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九)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十)《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一:)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及广场、!公园名称 》。第十:九条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二十条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需要命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区域?。名称由申《请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行—政区划时《一,并确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市场、—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核?准依据?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三:)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产】权单位或个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持: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第【。二十:八条 ? 地名更《名,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地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地名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地理实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不使用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销名 第三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三十一!条 :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应当?在,命名、?更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章 :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辖】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专业设施《、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六条 ! 道路、门》(,楼,),牌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属于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 !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5〕 《22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