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27号)以及《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出让计划、收购价款、资金管理、区片开发政策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市级各国有公司,应于每年9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出让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调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物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取得答复。
(四)费用测算。在调查和征询意见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收购标的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收购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并和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提出收购建议价格。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确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付款证明等向不动产机构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证明;
(五)土地平面图;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应当依法收回的拟储备土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其中有偿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定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收回补偿方案。收回补偿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利状况、规划条件、收回依据、补偿价款等。其中,各区政府或集聚区、开发区因建设需要,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其提出初步方案。
(二)方案报批:收回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支付价款: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价款。
(四)纳入储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经“做地”形成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储备。已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做地”主体凭土地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
(二)办理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三)土地交付。土地出让后,由“做地”主体向土地受让人负责办理移交土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区块单元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用、土地开发成本,由各“做地”主体负责。其他零星地块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参照有关收购或收回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土地权属不清晰、权证不齐全或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等情况,不得纳入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需进行前期开发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制定开发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符合安全、消防等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对储备土地符合出让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照《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全部纳入政府性资金预算,其来源包括:
(一)按每宗储备地块出让最终总成交价款3%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做地”主体,直接收购储备,并支付补偿,参照其他“做地”主体,由市财政返还;
(三)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招商引资等建设需要,储备土地重新供地后造成的负差价,由实施该项目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或市级“做地”主体承担。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等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3〕17号)同时废止,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15〕18号)、各区制定的土地储备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