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我市交通行业【数据资源价值规范我!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服务单!位、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存《储、共享、开放【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遵循统筹】协调、联合》推进需求导》向、互?利共赢激《发活力、创》新应用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交通数据包括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和信息】;为公众提》供城市交通服务的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时?需要被公众》所,了解的运行数据信】息和经过第三方处理!。能更好服务公共交】通的数据信息
! 第五条 城!市交通?数据分为《动、静态数据—两类动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轨道交?通)的动态数据、】交通运行指数基础数!据、停车场动态【数据;静《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场—。。站线路等数据—停车场静态数据【、交通基础》设施静态数据—(交通信《号灯、卡《口、标志牌等)具】体详见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附件1)
】 ,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提供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类数据【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各类【数据所?在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数据共享规范详【细说:明数据来源、更新】频次、?数据定?义、共享方式、接】口要求等《 ,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行?指数基础数据、交】通基础设施静—态,数,据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的动态数】据和公共交通—场站:。线路等静态数据的】开放管理工作指【导公交企《业开放公共》汽车基础数据
! ,。 第?八条 ? 交通数《据资源原则上—存储:在原有信息系统【中,。各数据责任》主体应确保数据【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数据备份策略共!。享数据使用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存储—数,据资源的副本
】 第九条 !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对!。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公司、高新企【业等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授权的职能研!究机:构、为公《众交通服务》。的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开放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
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方式主?要,有接口?交换、?数据信息下载—和离线数据》交换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根!据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技术】条件选择合》。适方式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变化频?繁、时效性较强的】数据原则《上应采用接口交换】进行数据开放
】 , 第十》条, 符?合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可根据数据来—源相对应的数据责任!主体提出数据开放】书,面申请填《写,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申请表》。(附件2)》数据责?任,。主体审核同意—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协商后对》。数据资?。源需求者开》放相应的数据
】 , 各数据责任主!体有义务向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对象提—供可:开放的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资源开放需求 【
符合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可向】数据资?源提供方提出开放】申,请说明?开放范围《、开放?用途、申请》数据项内容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开放的意见及理由!
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开放:共享数据资源—
《 第十一条 各!共享数据《使,用者必须制定保证数!据,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明确数【据使用申请》、批准的《主体:。、依据、流程—及数据?使用的范围》、访问对象》、权限设置、安【全方案、开》发商管理等切实做】好数:据保护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或恶意篡改 】
》鼓励数?据使用者对数据提供!者原信息系》统的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提高数!据开放共享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