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