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