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