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