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