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