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