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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