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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