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