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