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质灾害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舟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 市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渔农办、市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电信舟山分公司、市电力公司、舟山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舟山警备区、市武警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完成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及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汛期在舟山电视台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的“地质灾害预报”栏目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等级预报。有关县(区)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现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危险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和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四级。
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危险,需转移认输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4.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危险,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度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国道或重要交通线路中断,对交通及人民生命财产有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根据《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所在县(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提请国土资源部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2 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根据《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所在县(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的,所在县(区)以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所在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舟山警备区、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及时组织人员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城建委、市水利围垦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电力公司、舟山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渔农办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恢复生产及相关设施重建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围垦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的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气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事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水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质运输。
电信舟山分公司、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理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