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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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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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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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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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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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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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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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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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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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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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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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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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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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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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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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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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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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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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