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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