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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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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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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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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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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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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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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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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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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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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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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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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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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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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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