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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 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