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