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 ,。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 ,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