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 第二章前期—管理 《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