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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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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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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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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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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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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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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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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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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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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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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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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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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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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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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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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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