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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