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和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加强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