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2014年 建标库

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应急预案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域范围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建立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政府,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大气重污染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城市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金华市政府负责全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1.1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县(市、区)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
  (11)完成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充分利用现有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参与协调较大及以上大气重污染应急事件处置,负责督促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工作。
  (2)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负责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市有关单位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建议方案。
  (3)市气象局:对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进行分析,协同市环保局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4)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畅通发布渠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
  (5)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大气重污染期间减少或关停燃煤机组情况下,确保燃气机组的天然气供应,保障燃气发电。
  (6)市经信委: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强制性污染减排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工业企业在大气重污染期间的停产、限产措施,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减少或停用燃煤发电量。负责保障大气重污染时应急指挥通讯网络畅通,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预警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7)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大气重污染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市公安局: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大气重污染下的车辆限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的检查力度。
  (9)市财政局:保障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建设局:研究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落实停止拆除作业、室外土方作业、室外油漆涂料施工、室外施工及增加洒水频次等施工现场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指导下级部门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1)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加强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保障公众出行;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2)市农业局: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控制秸秆焚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3)市卫生局: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市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4)市行政执法局:加强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抛洒滴漏、违规焚烧生活垃圾、无证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15)金华电业局:会同市经信委临时增加市外电的采购,并做好电力调配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各部门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2.3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建,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的判定做出科学研判,为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3.3  预警启动
  3.3.1市级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市区或市域内两个以上相邻的县级城市范围内出现预警条件,市级预警启动。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根据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开展市内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空气大气重污染的趋势分析和评估,趋势分析和评估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同时通报可能出现重度以上空气污染的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相关预警和应急措施。
  3.3.2县(市、区)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预警条件,各县(市、区)预警启动。
  3.4  预警发布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空气质量。如预测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环保部门及时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1)市级预警发布
  市级预警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签发;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布。四级预警、三级预警通过气象平台发布防护信息;二级预警、一级预警通过气象、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金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2)县(市、区)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或授权其预警应急办公室发布本地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气重污染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响应启动
  发布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
  发布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  市级应急响应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通知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4)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事发地区周边区域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督查。必要时,与相邻地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4  县(市、区)应急响应
  4.4.1响应措施
  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等3个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更具体可行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4.4.1.1  IV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4.1.2  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建议停止中小学、幼儿园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停止组织学生、幼儿跑步等其他的各类室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1次。
  4.4.1.3  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停止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
  ④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⑥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2次。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规模。
  ④停止室外土方作业和室外油漆涂料作业,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措施情况下,报辖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和临时停产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污染排放20%。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⑦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⑧减少燃煤燃油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增加燃气发电。
  4.4.1.4  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体力消耗。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
  ④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⑤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3次。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市区建筑、市政及拆迁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一律立即停工(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除外);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④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⑤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和临时停产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污染排放30%。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
  ⑦减少燃煤燃油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增加燃气发电。
  4.4.2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变化趋势,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处置针对性。
  4.5  信息公开
  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集体采访、政务微博平台发布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  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周边市、县(市、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大气重污染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市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市、县(市、区)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加强区域协作,共同减缓大气重污染影响。
  4.7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环保部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7  附则
  7.1  以上、以下、之间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下”、“之间”均含本数。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执行监督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生态考核。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制订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