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 第二?章   《 招 标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 第二十一条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  】 ,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