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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 ,招 标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一)签】订合同;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