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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一)签?订合同; —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第二十八条 【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