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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   招 标 【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  第?三章   》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