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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    《第二章  》  招 标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第《三十条 《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