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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招 标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投 标  》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第二十八《条 :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五十条》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  第六章   】 附 则 》  :  第五《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