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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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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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 标
!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