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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   ? ,第二章   —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七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