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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章   —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