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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