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一)签订合同;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 :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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