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招 标
— 第?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
第三章 】。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 第三十条 【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五—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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