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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招 —标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   第三章  】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一条 —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第三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五》十一条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