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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五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起【草或:审定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监督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建设—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以及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举报和【纠纷:、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有,关经济开发园区等】按照相应《的,。。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探!索运用会《员制等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应进?驻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     第—二章  《  招 标 —    第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   (十》二)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其他招》标,条件但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而《提前:招,标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等要求?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产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其性质!、,投资:规模:等,实施规范《的资格预审办法其】办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别向合格和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章  》  投 标 —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和组?织,投标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个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个的投标人最多不】超过十六《个,具体数?量可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该范围【内确定;但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印—章并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中!心统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的视作—放弃:投,标   》。第三十三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产生其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作:。出书面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  (七)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十)》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八条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最低价《法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取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四?十七条 《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 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九条 】。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原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投标实施细则!按本办法规》定作相应修订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及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