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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   第十》四条 ?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