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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第三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 第三十五条 【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第三十八条 —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