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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条 !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六条 《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