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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第十条 》。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三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 第四十条 —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 相关名词解释 】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