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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十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四章 》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七?条 :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四十四条 【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