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城市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市!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资源、—水利:、经信?、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 ,城市供水《。水源及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利、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第八条 市环保】、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用许可条件规定取】。水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涉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防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进行新用】户安装、管网优【化改造?等施工作《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涉及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用水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抢《修工作进行》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抢修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需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进行更!名、过户、报停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理,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宣传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按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个周期以》上或欠费时间—超约定期限2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也可采!用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的总表制供!水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总表:制供水方式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供】水管理体《系配设供水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供水管!网的:管理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进户总【水,表定:期检定工作用水户】应保证进户总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企业按期抄!验水表不《得阻扰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水户在3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水【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 用水户对进—。户总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定水费》之前:。各月:水费不作调整用水户!不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户》除交: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贸易结算水表口径!的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料:。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房屋征收需停止供水!的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征收《。人应付水《费房:屋征收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征收人追偿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交清水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城市?用水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离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城:市供水、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四)用《水户:。是指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