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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