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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