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