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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 ,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