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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