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建标库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