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 第五条 —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 ,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