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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第六》。条  根据社区【布点规?划越城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照【每1:500300—0户(以《2000户左右【为宜)设立一个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不低!于社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进行配置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配置!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文【。体健身设施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设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应设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敞开》式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形象、》统,一功能、统一—标识、亮《牌服务  》 第七条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配套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所在区域】。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   ?是,否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需集】中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属于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  !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  第十一条禁【止将所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擅自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