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传统村落保护,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预算安排
市财政设立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村落保护办”)负责管理,列入市建设局部门预算。区财政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一由区财政下达。
市、区两级财政应统筹安排中央、省、市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分年度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向省、国家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二、项目设置管理
市村落保护办在2016年8月底前设立市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计划用5年时间保护50个左右传统村落,修复性保护100幢、除危性保护1000幢传统建筑(含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库分两个等级,一级项目库为重点保护传统村落,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以及其他需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二级项目库为一般性保护传统村落。
市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实行“集中设立、动态管理”,项目经专家评审、部门会审后确定。各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要求,填写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等资料报市村落保护办,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待市本级信息系统建立后录入市本级系统。
三、资金使用申报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 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包括历史建筑、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建筑及代表性传统民居等修缮示范项目;
2. 防灾安全保障项目,包括消防、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白蚁防治等防灾减灾项目;
3. 历史环境要素修复项目,包括古树名木、古桥、古道、古井、渡口、码头等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环境要素修复项目;
4. 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陈列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村落历史文化、农耕文化的挖掘、整理、展示等;
5.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综合性规划、技术导则等编制项目;
6.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含“海外名校学子走进金华古村落”活动补助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1-4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资金补助的,必须以村落整体保护形式申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村落已列入市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已编制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申报项目已明确三年建设目标、实施进度计划及各年度资金需求。经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立项批复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和实施抢险加固工程(抢救性保护)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传统村落档案、保护发展规划、项目需求汇总表、保护实施方案等材料;项目竣工后需提供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等材料。
申请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村落已列入市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规划项目已委托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并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已落实规划编制启动资金。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规划编制委托合同、启动资金落实证明、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由各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村落保护办申报项目补助。
传统村落保护综合性规划、技术导则等编制项目,由市村落保护办、市财政局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报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截至当年9月30日。
四、资金分配方式
(一)分配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重点优先、申请优先、总量控制”原则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防灾安全保障项目和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在项目需求总量超出专项资金总量时优先支持重点保护传统村落和申请在先的一般性保护传统村落。
(二)补助标准。
1. 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扣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后的50%,重点保护传统村落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性保护传统村落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传统建筑修复性保护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每幢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扣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后的40%且不超过50万元,除危性保护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每幢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扣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后的40%且不超过10万元。防灾安全保障项目实行全额补助。
2.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规划编制经费的50%,且重点保护传统村落、一般性保护传统村落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
五、资金审核下达
由市村落保护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参照《中国传统村落技术审查工作规则》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以及财政支持项目总量。由市村落保护办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财政年度预算下达后,由市村落保护办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预算。预算分2次下达,其中分配方案批准后预拨50%,项目按上报计划完工后再拨50%,项目在计划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酌情扣减预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实行一次性下达。区财政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一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区财政、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需将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含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下达统计表上报市村落保护办、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区的信息在市村落保护办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开;区财政下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在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开。
六、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精神,指导乡镇(街道)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并制定区级整体实施方案,重点明确组织保障、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等内容。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重点关注防灾安全保障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内容。各类项目建设信息应当以文字、照片、凭证等形式记录保存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市村落保护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牵头做好方案审核、工作督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工作监督考核
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区两级财政、审计、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村落保护办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或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送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得列入当年资金补助范围,并进行通报批评;若补助资金已安排的,除收回资金外,后续年份专项资金分配按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