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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 ,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