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 ,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