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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