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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