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 ,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