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 ,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