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