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