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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 ,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