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 ,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