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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市?)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测绘:规划分为《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服从基础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坐标》系统;   (【三):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满足《系统功能;  【 (四)秘》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更新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 ,  (?二)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测绘—资质证书及》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   (四)分【支机构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五!)分支机《构具有的测》绘,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测,绘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  (二)住所【。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 逾期未办》理的不得《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测绘项!目技术方《案;: ,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供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了解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   第三十七条 !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载体上—展示、刊登或—登载本市、县(市】)下列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的展示、!刊,登、:登载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样图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一)表示【。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 】  (?二):。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   (三)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且属!建成区范围的—;   《(四)表示》有地:理坐:标数据?的   示意性【质的专题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审核同意【的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  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第三!十九: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测量》标志的职责主要是 !  (一)委—派测量?标志保管人员;  ! (二)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查处测量标志毁!损,事件 ?  :第四: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量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