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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 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环保、建管、】规划、卫生计生【。、统计?、城管执法、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遵循节水优先】方针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水资源和!城市供水《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建设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  对市区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九条  市!建设、经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用:水定额应当》结合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城》市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节约降耗和严于!省用水定额》的要:求制订?或,修订:   用水定—额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涉【。水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用水设计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基数确定和计!划,用水管?理等依据 》  第十条  【年取用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城《市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 ,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 第十三条  【。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  第十四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套节水设施建设【。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发改!等主管部门在依法】核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   发—改、经信、城市节水!、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5年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耗?水的用水户由—城市节水、经—信、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经评估或者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 第二?十二条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  第二十三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已按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有关单位应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确保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考核和城市—节水、经信、财【政等:部门审定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一条  》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