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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 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环保:、建管、规划—、卫生计生》、,统计、?城管执?法、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区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遵循节?水优先?方针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水资源和城市—。供水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建设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 ,对市区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  第九条  市建!设,、经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水定额应当》结合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城市【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节约降耗【和严于?省用水定额的要求制!订或修?订   用水定额】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涉—水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用水设计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基数确定和计—划用:水管理等依据—   第十条  】年取用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城市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套节水设—施建设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 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发改:等主管部《门在依法核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   发改、!经信、城市节水、】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 !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5年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耗水的用水—户由城市节水、经信!、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经评估或者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十九—条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 第二十二条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第二十【三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  已按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有关!单,。位应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确保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考核和城市节水、经!信、财政等部门审定!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一条 《 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