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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8.【1 未约定权属界定!的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内容:
— , 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 :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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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8.—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 检?定周:期的:确,定参考?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162-20】09)7《.5: 节检?定周期
— :。 对于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 !50mm、且常【用,流,量 Q3不超过【 ,16 m3—/h用以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 a)标》称口径 25mm】 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6 年;
! b)标称口径!>25mm —至 50《mm: 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4 年;标称】。口径大于 50m】m 或?常用流量 Q—3超过 16 【m,。3/h 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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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4.】。5 有计量资质【的部门?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其中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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