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共享平台的广泛应用,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提交、处理、交换和应用共享平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共享平台指的是下列情况之一:
(一)通过调用共享平台的Web Service、API接口方式获取共享平台的地理信息服务(含数据资源服务、功能服务);
(二)通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或者前置机下载使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拷贝离线使用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
(四)通过其他方式应用共享平台。
第三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提交、处理、交换,应用共享平台的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交工作。
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接收、处理、交换,以及应用共享平台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交换中心提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地理空间数据没有变化的,在年度末向交换中心书面说明。
第五条 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分在线和离线拷贝方式。涉密地理空间数据采用离线拷贝或基于涉密网络环境的在线方式提交,非涉密地理空间数据主要采用在线方式提交。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据时,应当填写《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提交数据情况表》(附件1),确定其是否涉密,明确可以公开的范围和发布的网络环境。
第七条 交换中心应当按照《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等处理工作,并及时更新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库。
交换中心应当自地理空间数据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交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返回集成、整合后的数据。
第八条 交换中心应当及时在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第九条 共享平台分公众版(天地图﹒浙江)(以下称“天地图﹒浙江”)、政务版、涉密版。
“天地图﹒浙江”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政务版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系统的资源共享专网提供在线服务。
涉密版基于涉密网络环境提供在线服务。
涉密地理空间数据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提供应用。
“天地图·浙江”、政务版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提供地理空间数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应用共享平台的,应当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应用目的;
(二)申请应用的服务、数据的内容、范围等与应用目的一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政务版用户为《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使用“天地图﹒浙江”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测绘资质。
申请使用共享平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按照《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应用共享平台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办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应用共享平台,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的,出具《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与交换中心签订《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使用协议”)后,在线用户由交换中心开放服务接口或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离线用户由交换中心提供地理空间数据。
在使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离线的非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用户需要更新的数据,直接由交换中心提供。
属于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申请人还应当与交换中心签订《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数据使用保密协议》(附件5)。
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应用于国家机关管理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无偿提供使用。
第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共享平台及其数据的,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后,由交换中心直接提供。使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交换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地理空间数据提交、更新及使用情况抄送数据提交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