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
(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奖励
第六条 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
(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