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