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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