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