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