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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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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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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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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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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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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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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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