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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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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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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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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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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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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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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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