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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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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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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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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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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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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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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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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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