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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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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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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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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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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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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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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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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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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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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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