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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   《第一条? ,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 《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 ,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 ,。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  :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