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
《第一条 《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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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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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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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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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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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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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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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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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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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
第十三条 !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