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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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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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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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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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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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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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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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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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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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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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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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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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