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第一条 《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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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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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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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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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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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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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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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