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