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浙测》〔2004》〕86号 (登记】号 :ZJSP46-20!04-0《001? ):2004年9月【1日印发 【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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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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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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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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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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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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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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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