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
【浙测:[2006]52号!(登记号《 ZJSP46-2!00:6-00《03 ) 自20!06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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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 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综合管《沟、管廊、地下立】交通道等工程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资料使用《单位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或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及更新—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的实际》需要规定《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并!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㈠备案表;— ,
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
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有?关的资料;
㈣】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后5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提出补正相》关材料的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根据:补正通知的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备案建设】单位:发现已备案资—料有误的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误或】者不实?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实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备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备!案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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