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
浙测[2006!]52号(登记号 !ZJSP46-【2006《-0003 ) !自20?0,6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 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综合管?沟、管?廊、地下《立交:通道等?工程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资料!使用单位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
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或》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及更新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的实际需要规】定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并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㈠备案》表;
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
?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有关的》资料:;
㈣《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后5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提出!补正相关材料的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根据补正通知的【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备案—建设单位发现—已备案资料有误的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误或者不实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实: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 —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备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备】案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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