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分级保护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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