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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 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分级保护!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 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