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分级保护《。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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