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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分?级保护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 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