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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直》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制订?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易积水【市政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水深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中应当【包含排水工程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规划评审纪要 第九!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审查审图单】。位依据规《。划评审纪要对排水】工程: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室外排【。水工程应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其中建设【项目与室《外排水工程》总包的?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室外排水工程分【包的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低影【响开发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凭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保—障通行顺畅 第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制!订暂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鼓—励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商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水量、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章 ?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2:4小时?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附 ? 则 第三十一条 !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三)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