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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直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 第二章 》 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制订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易积水市政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水!深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中?应,当包含排水工程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规划评审》纪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审查审图单位!依据:规划评审纪》要对排水工程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室外—排水工?。程应: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其中建设项!目,与室外排水》工程:总包的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室外!排水工程分包—的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低影】响开发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凭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保障通行顺畅 第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制订暂!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十九条 【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鼓励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商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水量、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24【小时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三,。),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