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直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
第二?章 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制订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易《。。积水市政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水深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中应当【包含排水工程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规划评审《纪要
第九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审查审图单位依据】规划评审纪要—对排水?工,程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室外排水】工程应?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其中建?设项目与室》外排水工程总包的】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室外:排水工程分包的【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低影响开—。发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凭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保障通行顺畅
第】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制订暂《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鼓励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商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水量、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
第四章 》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24《小时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三)?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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