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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直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制》订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易积【水市:政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水深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中应】当包含排《。水工程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规:。划评审纪《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审查审】图单位依据规划评】审纪要对排》水工程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室外排!水工:程应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其中建设—项目与室《。。外排水工程总包的】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室外排水工程分【包的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低影】响开发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凭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保障通行顺【畅 第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制】订暂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鼓励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商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水量、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 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24小时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三)?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