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直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素?进行编制《。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制订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易积水《市政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水深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中应当】包含:。排水工程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规【划评审纪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审查审图】单位依据规》划评:。审纪要对排水—工,程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室—外排水工《程应:。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其中—建设项目与室外排】水工程总包的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室外排水【工,程,分,包的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低影响】开,发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凭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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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保障通行顺畅!
第十八条 —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制订暂!。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鼓励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商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水量、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章 !。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 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24小时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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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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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三)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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