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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通,过人工?钻井能够经济地被人!类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球:内部:地热流体(温度在】25:。℃,以上:)及其有《用组分 前款—所称:地热:资源不包括》。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和干热岩》 ,第三: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 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地热—资源勘查应当依据】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点—勘查探明地热—资源分布状况—等 第?九,。条 :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探【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始时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一条: , 探:。矿权:人在勘?查地热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并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勘查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勘查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和!地,下水污染等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地热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相关规定—进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开【采许可?。手续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采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 探矿权人申请在其!勘查区范围内采【矿的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第十六条  实行】地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 实行地热》资源限量开采—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度允许?开采量和日允许开】采量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量》开,采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地】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采—矿权人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地热资源开采场所】设置采矿权》。公示牌并在开采【井内安?装水量、《水位、温度》等监:测系统? 采:矿权人?应当在地热资源【利用:场所设置《。浙江温?泉告示牌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年度地热资源开【采活:动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发】生变更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关闭或者—报,废,的,地,热井可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选作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采:矿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划定【并公:布,地热资源《Ⅰ级、Ⅱ《级、Ⅲ级《保护区 地热资源Ⅰ!。级、Ⅱ级保护—区内不得钻凿—新的地热井;—Ⅲ,级保护?区内只可经报批后钻!凿备用的地》热井 ?第二十四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业权人上报的年度!勘查开采《活动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地:热井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检促进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使《用,单位:排,放的:地热尾水进》行定:期监测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地热资源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章 》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