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通?过人工钻《。井能:够,经济地被人类—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球内部地热流【。。体,。(温度?在25℃以上)【及,其有用组分》
前款所称地—热资:源不包括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和干热岩
第三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地热资源《勘,查,应当依据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点】勘查:探明地热资源分布状!况等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探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始时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地?热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并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勘查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勘查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和地?下水:污染等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二《条 : 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地!。热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相关规定进!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 !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开?。采许:可手续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采?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申《请在其?勘查区范《围内采矿的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第十六条 实行】地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地热—资源限量开》采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度允许开采—。量和:日允许开《采量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量开采】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地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采矿权—人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 《 采矿?权人应当在地热资源!开采场所设置采矿权!公示牌?并在开采井内安【装水量、水位、温度!等监测系统
采矿权!人应当在《地热资源利用—场所:设置浙江温泉—告示牌?
第二十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年!度地热资源开采【。活动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发生变更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关,闭,或者:报废的地热井可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选《作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采矿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划!定并公布地》热资源?Ⅰ级、Ⅱ级、Ⅲ【级保护区
地热【资源Ⅰ级、Ⅱ级【保护区内不得钻凿】新的地热井;Ⅲ【级保护区《内,只可经报《。批后钻凿备用的地热!井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业权》人上:报的:年度勘查《开,采活动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地热—。井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检:促进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使用单位排放的【地热:尾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地热资源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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