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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