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