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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