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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