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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