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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