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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