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