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