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