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 ,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