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    《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    】 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 【。。。。    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 》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 ,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   ?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   ?。。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  —   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 ?    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 【 ,  :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 ,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