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应当按本【规,定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规划监督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谁审批?谁监管”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受委】托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管理
【 实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合格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展示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建:房所在地《村委:会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规划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竣《工测绘应当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部门建立《统一的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划信息》化的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并对《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时!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并根据】工程建设《时序适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关!注意事项《提升规划服务水平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 第八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其中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仅《。实行初验
— 建设工程初验在】放线之后开工之前进!行;复验在施工至建!筑设计±0.00时!复测后进行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同!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复测—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放线、复测成果签字!确,认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按?照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的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在,放线时到场确认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初验
(】一)建?设工程?验线(初验)申请】表;
? (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
(三》)放线联系单—;
: , (:。四)放线《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初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初验应以!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图件核验主要核】对放线成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现场】。。检,查主要核对放线【桩位是?否存:在,移位和完好》性,情况图件核》。验,具体内容如下
【 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建》筑外:围中轴线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主要包括【管线中心线位置【及与道路红线、【河堤和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 市政(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中!。心线、边线》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等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初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 建设工程初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设计标高、开始后续!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持复测】成,果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 建:筑工程包《含多个单体建—筑的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期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复》验,(或分?期复验)应报送【以下资料
》 :(一)建设工程验】线(复验)》申请表;
【(二)复测成—果资料
》 实行分期复验的!还应当在《初期申请复验时报】送分期复验》。计划:。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复】验实行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图件】核验主要核》对复测成果资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和《±0.00》标高:等;:现场检查主要核【对地面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验【线的规定等
【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申请】分期复验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作,为,继续施工的》依据在整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复,验,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
第!。三章 施《。工现场规划检查
!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台账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和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等制定施工—现场:规划检查项目名单、!检查次数以及检【查时间
》 规划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大型公建项【目、油气《管线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规:划检查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城乡《规划实施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或D级—。(较差)的规划部门!将对其?开发、设《计或:测绘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并提醒建》。设单位进行自查
! 规划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开展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影像资?料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并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规【划,公布:牌;
(—二)工程主》体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三)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开工建设前是!否备:案;
(四)】。是,否签订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
!(五)地下管—线是否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其—中采用深埋非开【。挖的是否在管线【。封口前进行》竣工测绘;》
(六)现场是!否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建设情形;—
: (七)提》醒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复,验、竣工规》划核实?等,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或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测—。绘成果签字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检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已全部竣《工,。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线合格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 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包《括竣:工测:绘报:告,1,份、质量检》查报:告1:份、1:5》00(1:10【。00)竣工测绘总】平面图2《份、竣工图、竣【工规划复核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各1份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取得》。许可证时间》、开:发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
【(二)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的核对情!况(1)建》筑工程主要》核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位配:。置、:绿地:率、路面标高等;】(,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批准的《。总平面?图,与竣工测绘总—平面图核对情况;
!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竣【工图核对情况—;
《(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清理情况;
【 (六《)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设!计方案等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有:配套管?线工程?。的应当同步申请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备!案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同步出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回复单
—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不涉及!其他部门的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节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地块出入口、【停车规模、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六】)违法行为》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变化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
: (二)建筑定位、!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室内外地》坪标:高的变化《在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及【日照:标准的;
(三!)对建筑某一—。功能的内部分割【进行调?。整但不影响容积率】折算及分项指标【的;
《 (四)《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和《。。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的?;
《(五)地块》出,。入口、停车》。位置、?内部道路《及绿地布局等—有微调但出入—口组织形《式不变开口》位置满?足规划条件及—相关法?。规要求道路及绿地】布局:基本不变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减小—停,车位数?量不减少的;
】 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变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建筑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或建筑》层数的;
—。 (三)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或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
?(,四)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或》建筑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
(】五,)对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进行调—。整,与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明显不符的;
!(六)未通过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的;
《 (七)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清【理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
】 (八)未对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第,三节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道路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四)【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 , (五)违法行【。为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道【路工程没有超过规划!红线且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道路断面》布局不变控制点及】纵向:坡度变?化满足相应规—范和安全《要求的;
》 :(二)管线》工程走向《不变且?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管线位置及—控制点标高等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市政工程—项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市】政工程项目超出规】定用地范《围,。的;
》(三)未对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第】四节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村民应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件等材料!向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房》用地四至《范围、房屋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相应?内容进?行核实
对规划!核实的内容可以通过!简易测量方》式确认且《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现场确认且由各!方,签字认可并将核【实的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或《者不能通过》简易测量方式确认】核实内容的建—设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 公示时《间和:竣工测绘时间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期限
?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在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擅自】改变建房用地—四至范围的;
】 (二)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
《(三)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的;
】(四)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的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三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监督中发现》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划或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或者对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转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置并告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有整改、违法情形】的按:下列原则《。处置
(一【)建设工程无—违法:。情形:但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时间不计】入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期限
— (二?)建设工程无—其他违?法情:。形但有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三)建《设工:程,有违法情形需—要处理的规划部门应!当将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的规划部》门不予重新》受理也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四)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规—划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城乡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成果文件(】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依法处理》改正和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可以:。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
《 ,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的】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规划部门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规划?。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有,违法行为以及在【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信:用记录
—(一)?日照分析报告—弄虚作假的》;
(二)【报建材料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
】(三)向规划—部门承诺后未限时】完成或拒不按承【诺实施的;》
(四)未制】作现场规划公示【牌或规划《公示牌位置、—。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五)未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的;
【(六)?验线时施工》场地未平整或桩位】缺失的;
【(七)阻碍》规,划部:门检查的;
(!。八,)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
(九【),竣工规划核》实时不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或自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十:)有其他违》法,或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规划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阻碍规划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7日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甬规字〔2—010〕《66: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 2.?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 《3.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
4.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
! 5.自《查报告
】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部—。门意:见,征求函?
:附,件1
!
】。 你单位(个人)!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得到!我,局许可许可证号 ! 【 , 】。 为确保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我局?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请你单位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 1、《严格按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图纸或签!订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2、《。设,立“规划公布牌”】建设项目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制】作公布牌《并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开展示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筑面积、层【数,、容积率、绿地率、!道路管?线等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3、?规,划验线?建筑: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实行初验不需要】复验建设工程开工】前需经?规划部门对》测绘放?线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复验?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时进行
!应,当,委托同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复测】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放线或复测成果签字!确认
《。。 4、?施工现场规划检查】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需备齐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图复印件—和,建,。筑施工图等资料便于!检查同?时规划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跟踪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各一份跟【踪检查?情况将如实记—录在跟踪表上在各阶!段实施?跟踪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停》工,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5、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测绘成果签】字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检验
》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其中采用深—埋非:开挖的应当在管线封!口前进?。行竣工测绘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测绘的应】当,通过:物探等技术方法实施!探测并在技术报告中!说明理由且其成果】应当经法定测绘【质检机构检》验,。合格
6、竣工!规划核实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内容负责
必!须,在竣工?后持自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和竣工《测绘成果资料—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对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改正并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要求后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7、建】筑工:程配套管线》。设计方案备案与【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在开工建设前将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备!案;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同步申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希望你【单,位(个人)积极【配,合做好以《上,。工作并请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工作联系不!明事宜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姓名 【。 】 《 电话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 , —
根据规定【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不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请于 — 年 《。。。 ,月 日之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整改】内容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
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
! 《。 】
: 你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第 【 期(《复验项目名》称)项目复验事项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经复验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
【
建设单】位,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设计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号
?
建】设位置?
开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监
督!
?管
理
施!工
:现场
规划
检【查
情况《
】
,检验人员签名—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检验人员【签名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监
—
督
!
管
!
【理,。
,
:施工
现场
—规,。划
检查
情况
!。
!
检验人员签!名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检验人】员签名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检验人员—签名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检:查处(科)》室负责?人意见
—。
—备 注
!
?
附—件5:
自 查 【报 告
! 》 , ?
? 由我单位(个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项目地址)的(!项目名?称)现已竣工我单位!(个人)根》据(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取得许?可证:时间、开《发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等
】。 :二、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的核对情况!(1)建筑工程主要!核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位》配置、绿地率、【路面标高等(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 三?、批准的总》平面图与测绘—竣工总平面图—核对情况
》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竣工图核【对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6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部门《意见征求函
—
》 》 《
我单位在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项目名《称)项目进行规划竣!工核:实中发现与》规划许可证附—图(或附《件,。)不一?致问题该问题涉及】贵单:位管理职能现发函征!。求贵单位意》见
? 是否同意竣工现状!若不同意请》。。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请!贵单位于 — 年 《 ,月 : , 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若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贵【单位同意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附件】1.XXX总平面图!(复印?件);
【 2.XXX竣工!总平面?图;
》 3.……
】
?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