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应当按本规定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 :规,划监督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谁—。。审批谁监《管”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受委托—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管—。理
实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合?格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展】示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建房【所在地村委》会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规【划,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竣工测》绘应:。当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
, ,。 规划?部门建立统一—的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划信息化》的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并对《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时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并根据工程—建设时序《适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关注意事项提升规!划服务水平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八—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其中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仅实行初验!
建设》。工程初验在放—线之后开工之前进】行;复验在施工至】建,筑设计±0.00时!复测后进行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同,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复》测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放线、复测成【。果签字确认》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按照》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的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在放线时到》场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初验
《 (一)《建,。设工程?验线(初验)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
(】三):。放线联系单;
【 :(四:)放线?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初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初】验应以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图《件核验?主要:核对放线《成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现场检查主【要,核对放线桩位是否存!在移位和完好性【情况图件《核验具体内容—如下
《 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建筑外围中】轴线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主要?包括管线中》心线位置《及与:道路红线、》河堤和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市政(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中心线、边【线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等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初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初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设计标高!、开始后续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持复测成《果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 建筑工程包含多】个单体建筑的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期—。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复验(—。或分期复验)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复验)申—。请,表;:
(二)—复测成果资料—。
《实,行分期复验的还应当!在,初,期申请复验时报送分!期复验计《。划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复验实行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图件核验《主要核?对复测成果资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和±【0.00标高等;】现场检查主要—核对地面《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验线的规定等
!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申【请分期?复验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作,为继续施《工的依据在整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复验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
第?三章: 施工?现场规划检》查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台账】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和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等制定施工—现场规划《检查项目《。名单、检查次—数以及?检查时间《
规划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大型公建—项目、油《气管线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规划检—查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城乡规划《实施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或D级(较【差):的规划部门将对其开!发、设计或测绘【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并【提醒建设单位进行自!查
规划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开展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影像资》。。料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并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规划公布牌;
! (二)工程【主体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三)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开工建设前—是否备案《;
(四)是否!签订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
— (五)地—下管线是否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其中采用深埋非【开挖的是《否在管线封》。口前进行竣工测【绘;
》。。(六)现场是否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建设情形;】
(《七)提醒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复验、【竣工规划核实等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或【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测绘成果签》字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检验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已全部《竣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线《合格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包括竣工测绘报【告1份、质量检查】报告1份、》1:500》(1:1000【)竣工?测绘总平面图—2份、竣《工图、竣工规划复】核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各1?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取得许可证时间】、开发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
— (:二)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的!。核,对情况(1》)建筑工程主要【核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位配—置、绿?地率、?。路面标高等;—(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 (三)》批准的?总,平面图与《竣工测绘总平面图】核对: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竣:工图核对《情,况;
(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清理—情况;
(【六)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设计方案等》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有配套管【线工程的应》当同步申请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备案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同步出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回《复单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不涉及其他部【门的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节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一)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地块出入【。口,、停车规《模、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六)违法》行为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变【化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
(二【)建:筑定位、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室内外】地坪标高的变化在】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及日照—标准的;
— ,(三)对建筑某一】功能的内部分割【进行调整但》。不影响?容积:率折:算及:分项指?。标的;
(【四)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和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的;
】 (五《)地块出入》口、:停车位置、内部【道路及绿地布局等有!微调但出入口组织形!式不变开口位置【满足规?划,条,件及相关法规—要求道路及绿—地,布,局基本不变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减小停!车位数量不》减少的;
— 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变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建筑使用性质的】。;
: (二《。)擅自改变》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或,建筑层数的;—
: (:三)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或: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
【。 (四《。)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或?建筑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
(五)对!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进,行调整与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明显】不符的;
— (六)未》通过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的;—
(七)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清理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
—(,。八)未对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 (九)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第》三节: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道路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 (四)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五)违法行为【处,理和执行情况;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道路工程没》有超过规划红线且】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道路断面布!局不:变控制点及纵向坡度!变化满足相应—规范和?安全:要求的;
(二!)管线工《程走:向不变且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管线—位置及控制点标高等!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市政!工程项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市政工程》项目超出规定用地范!围的;
《 (三《)未对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 , (四)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 第四节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村民应》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件等材料向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房用地四—至范:围、房屋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相应内《容进行核实
— 对规划核实的】内容:可以通过简易—。测量方式确》。认,。且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现场确—认且由各方签—字认可并将核—实的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或?。者不能通过简—易测量方式》确认核?实内容的建设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公示时间【和竣工测绘时间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期限
《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在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擅自改变《建房用地四至范围的!;
? (二)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
】 (三)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的;【
, (四)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的【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三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监》督中发现《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划或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或者对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转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置并告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有整】改、违?法情形的按下—列,原则处置《
(一)建设工!程无违?法情:形但: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时间不计入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期限
】 (二)建设工程无!其他违法情形但有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三)建设工程有违!法情形需要处理的规!划部门应当将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或者竣工!规划核实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的规—。划部门不予重新受】理也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四):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规》划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城乡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成果文件(!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依法处理改正和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可以?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
》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的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验?线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规:划部:门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规划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有:违,法,行为以及在》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信用记录
》 , (一)日照分析】报告弄虚作假的;
! (二)报建材料!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
(三)!向规划部门承诺后未!限时完成或》拒不按承诺》。实施的;
(四!)未制作现场规划公!示牌或规划公示牌】位置、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的:;
? (:六)验线时施—工场地未平整或桩】位缺失的《;
(七)阻碍!规划部门《检查的;
— (八)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
(九)竣【工规:划核实时不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或】自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十)有其他—。违法或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规—划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处理
【 第四十二条【。 阻碍规划》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7日】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甬规】字〔2?010〕《66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 2.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 3.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
【 4—.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
【 5.【自查报告
!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部门意?见征:求函
附件1【
《 《
!你单:位,(个人)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得《到我局许可许可证号! — 》 《 为—。确保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我局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请你单位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图纸或签【订,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 2、设立“—规划公布牌》”建设项目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制作公布牌】并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开展:示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筑面积《、,层数、容积率、绿地!率、:道路:管线等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规划验线建筑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实行—初,验不需要复验—建设工程开工前需】。经,规划部门对测绘放】线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复验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时进行
》 应当《委托同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复测—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放线或》。复测成果《签字确认
4、!。施工现场规划检查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需备齐—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图,复印件和建筑施【工图等资《料,便,于检查同《时规划?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跟踪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各一份跟踪检!查情况将如实记【录,在,跟踪:表上在各阶段实施跟!踪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停工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5、!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测绘成果签!字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检验】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其中采用【深埋非开挖的应当】在,管线:封口前进行竣工测绘!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测绘的】应当通过《。物探:。等技术方法》实施:探测并在技术报告中!说,明理由且其成果应当!经法定?。测,绘质检?。机构检验合格
【 6、竣工规划核!实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内容负责
必!须在竣工后持自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和!竣,工测绘成果资料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对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改正并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要求—。后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7、:建筑工程配套管【线设计方案》备案与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在开工建设前】将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备【案;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同步!申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希望你单位!(个人)积极—配合做好以上—。工作并请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工作联系不》明事宜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姓名 ! 【 , , ? 电话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 , , , 》
根据》规定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不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请于 【年 ? ,月 日之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 整改《内,容
: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
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
《。
— — 》
你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第 】。 期(复《验,项目名称)项目【。复,验,。。事,。。项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经—。复验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
,
?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跟踪表
!
建设单—位
: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号
!
建!设,位置
】
开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
监
》
督
?
管
—理
《施工
现《场
规?划
检查
情—况
【
检验人员【签名: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检验】人员签名 》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监
!
?
督
—
》
管
【
?
理
施工】
现场
规》划
检?查
情况
】
:
?
检【验,人员签名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检?验人员签《名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检验】人员签名 ! ? :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检查【处(科)《室负责人意见
】
?
?
备 注
】
,
】
附:件5:
?自, ,查 :。报 告
— : ,。 】
由我单】位(个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项目》地址)的《(,项目名称)现已【竣工我单位(个人】)根:。据(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取得许【。可,证时间、开发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等,
二、》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的核】对,情况(1)建筑【工,程主要核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位》配置、绿《地率:、路面标高》等(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 三、批准的总【平面图与测》绘,竣,工总平面《图核对?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竣工图《核对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6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部门—意,见征求函
—
】。
!我单位在《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项目【名称)?项目进行规划竣【工核实中发现—与规划许可证附【图(或附《件)不一致问题该问!题涉及贵单位管【理职能现发函征求贵!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竣:工现状若不同意请】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 请?贵单位于 — 年: , 月?。 ?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若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贵单位同意【
联系人 【 《 ? : 《 联系电话
!
附件1.】X,XX总平面图(【复印件);
】 2.XXX】竣工总平面图;
! ? 3.……
】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