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辖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宁波】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监督管理
】 第四条每年【台风季节前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水上防【台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防台—演练确保《。相关船长、船员及】岸基管理人》员等:能熟:悉预案内容并正【。确执行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做好》所属船舶防》台物资保证》、,防,台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督促所!。属船舶对防台设【。备和属具等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况
【(二)船舶》修造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无【动力船舶《在台风季节》进,行水上舾装、—修理作业并将台风季!节期:间水上在建、—在修船舶的情—况和拟?采取:的防:台,措施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第五条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在台风季节及】时收集当地气象台】(,站)的?台风预?。报信息并按》照本规?定和各自预案做【好相应的防台—工作:
主管》。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发【布台风?。预警下达防抗台【工作指令;》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
】 第六条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以北!纬2:9°40《′线为界分南、【北两部分南部以石浦!东门岛(29°12!′18?″,N/121°5【7′15″E—)为参考《基点北部以北仑山(!29°56′30″!N/121°50′!。57″E)为参【考基:点阶段性防台措施】的,。实施以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中台风中心》位置距南、北两【部分的距《离、台风移动趋势】和南:。、北两部分沿海水域!风力大小《来,确定
第七【条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在满足】下列各款所列条件】时由主管机关决定】和发:布相应等级的水【上防台警报
】(一)Ⅳ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根据台—风动态分析预计7】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可?能受台风外围影响】时
(二)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58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48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8级及以上】时
:。 (三)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32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2《。4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0级及以上时—
(四)—Ⅰ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当《台风中心预计在【未来12小时内进入!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1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时
? 第八条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Ⅳ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做好防台准备
! (二)各船舶】应对防台设备和属】具至少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
(》三,)无:。动力船舶应》提前联系落实防台】监护拖轮
(】四)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及?时将相关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
? :。第,九条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并—与主管机关》保,持联系
(【二)各?船舶应以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立即》。召回船员对》船舶:的操纵设备、系泊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等作一次全面检【查作好各项防—台准备?其中
1.长期!停航船舶应特别加】强对船舶主机—。、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的检测!确,保处于良好工况【提,。前选择?合适水域避台—必要时还应落—实,拖轮监护等》应急保障措》施
2.无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应!联系监护拖》轮就位拖《至安:全水域避风并将船】舶情况、在船人数】、,安全措施等信息【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3.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做好随时—撤离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
4. 非【坞修的船舶不得检修!锅炉:或拆卸主机》、锚机?、舵机等重要机【械属具已经在检修或!拆卸的应立》即装配复原尽量恢复!至正常?功能
5.【危险品船舶、—无法在象山港内【锚泊避台的船—舶、总长25—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 6.冲》滩避台?的,船舶应选择高潮【时冲滩并做好加固工!作
? (三)港口—调,度部门应合》理安排船舶装卸确保!船舶可?以,随时离泊避台;对】。。。总长250》米以上的船舶需【根据台风影》响趋势作提前控【制
(四)引航!部门应在主》管机关?宣,布Ⅲ级防台后—一,小,。时,内将申请引航员【协助:防台:的船舶移泊计划和引!航人员安排》报主管?机关
(五)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立即将港口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协助在港船】舶做好撤离准备【工作提醒锚泊船【舶注意防范锚地【水域:的风流影响提—醒未抵港船舶及时】调整航行计划—暂缓进?。港
(六)船】舶修造单位应—做好修造船舶的防台!准备工作
【(七:。)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船】舶和:人员撤离的》准备工作在台风影响!较大且影响较确定】的情况下应提前【撤,离,水中:平台等部位施—工,作业人员
— (八)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等重!。要跨海桥梁业主单】位,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大马力拖》轮值守
第十】。条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 (:一)所?有船舶?。要做好?封舱、活动》。部件:加固:以及通信设备的【检查等工作准备抗台!。
, (二《)各水上防》台单位应立即通知相!关船:舶停止装《卸作业、过驳作业】并合理安排船舶【有序离泊
1.!总长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立:。即驶离宁《波港
2.【非空载的危险品船】舶应立即驶离码头】;液化气船、载有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立即驶离甬江
】 3.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入避风】锚地
4.【客、渡船及》观光旅游《船应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适时《停渡停航不得—冒险航行
》 (三)冲滩【避台的船舶》必须对加固》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移位
(四)!准备靠?泊码头抗《台的:船,舶应增加系缆—。数量及时《调整系缆确》保全部系《缆受力均《匀
(五)锚泊!船舶应加强锚泊值班!。对主机?、辅机、锚机—、舵机、通》信设施等关键—性,设,备状况?进行检查
(】六,)北:仑锚泊点不得—作为避?风锚地使用所有在此!待泊的船舶应—立即离开《
(七)—港区:应急救?。助船舶应进入待命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Ⅰ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所有船舶应进入航】行值班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
!(二:)锚泊船应备妥主机!掌握锚链《的方向和受力—情况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锚链—负荷防止走锚、【断链;一旦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三)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并随时关注系】缆、碰垫《的情况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系】缆负荷防《止断缆
》 (四)冲滩避【台,船舶:的船员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下滑》
(《五)客?、渡船及观光旅游】船必须停《渡停航?
, :第十:二,条船舶应《有序抛锚不得—争抢锚位并听从主】管机关协调指挥抛锚!时应尽量《让,。出航道
》 锚泊船舶应与桥】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应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离:;与其他桥》梁应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三条在《各防台工作阶段所】有船:舶应通过《VHF、手机等【有效手段保证与【主管机关通讯畅【通保持VHF设备不!间断守听、AI【。。。S设备有《。效开启
》。 各船舶如遇—险情或得到其—他船舶的遇险信【息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遇险船舶要做】。好自救工作附近其】他,船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宣布防台—警报解除《。后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检查—遭受损失情况特【别注意检查船—舶的航行《操纵设备、锚—泊设备、系泊设【备及其他重要属【具的受损《情况发现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设施设备!受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及时进行》修,理
(二—)锚泊?船应有秩序地撤离锚!。泊水域并听从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现场巡!逻艇指挥不得抢【。越航道
(三】)发现航标漂—失、移?位或灯光熄灭以及沉!。船、:沉物、?漂浮物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四):及,时总结?防台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措施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台风—”系指蒲氏风力8】级(最大平》均风速17.2米】/秒)以上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台风【季节”系指每年6月!至10月期间—
“宁波—沿海水域”系指我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
“避—风锚地”系指—主管:。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公布的具有避风!功能的锚《。地
“》船舶防台《设备和属具”系指】船舶:。。系泊设备、》操,纵,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救生设备【以及其他与》防,台有关的船舶设备和!。属具
《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宁波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甬《海〔2003—〕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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