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经营许可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廉洁—、优质高效 — ,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主管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直辖港?区内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的具体职《权划分暂《按关于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的通】告,(甬港〔《2004〕1—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市直辖港区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在:各县(?市,)区辖区《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含!。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从事跨管辖!区域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和资料港口经营人!同时申请《多项经?营业务的各单项【业务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   其中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除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和?资料  《 第八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窗口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港】口经营业务》种类的具《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许可时》限,等信息   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其中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除需提供前】款所列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通过备【。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港口经营人新【增危险货物作业【品种的新增》危险:货物作业品》种不超出原许可作业!品种类别(具体到】项,)、火灾《危害性类别和毒【性危害?程度低于《原许可作业品种的】由港口经营》人,提交新增作业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新增危险—货物作业《品种超出原许—可作业品种类别(】具体到?项)的、火灾危害】性类:别或毒?性危害程度不低【于原许可作业品种的!、,以及新增危险—货物作?业品种对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的要求超出港!口,经营:人现状的应提交经】向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安全评价报—告  ?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经营资质》的审查一般》应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首—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资质审查应进行现】场,核查   对—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变更:的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经营资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核查的重点应以!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港口设施设【备的:完好及合《。格状况、相关人【员资格符合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物资储备等为!主要内容对延—续、变更《。等许可事项还应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港口【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编制现场【核查书面记录—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综合:的评述?   ?。第,。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并?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符合—许可条件《的在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 】  :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的或申请人【对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具体情况确定  ! (:一)租赁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根据港口设【。施出租方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以两者期限较!短者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老旧码!头(泊位)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老旧码头(【泊,位)靠泊等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足3:年的按评估报告实】际有效期确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三)》新建、改建、扩【建码头通过试运行】备案并准予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标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四)对于临!时使用岸线》。。。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出临时使用岸线】的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进行年!度核验?现场核查《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重【点,核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情况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应提交资质核验!相关材?。料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60—。。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业、歇《业,对公众、《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原许可机关【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并在?港口管理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港口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次月的五日】前将当月所做出【的港口经营》许可决定《向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于次月十日—前将当月全市的港】口经:营许可决定汇总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市港航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的或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职权—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原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甬港:〔2006》〕16号)和宁【波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甬!港〔2007—。〕9号发布)—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