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规定2013年 建标库

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宁波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宁波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依照前两款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在宁波港域内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业务,均应依法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如实进行申报。

未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作业前24小时申报、定期申报和特殊申报三种形式:

(一)从事危险货物码头装卸活动的(含通过码头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进出罐的),应在拟作业前24小时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区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集装箱进出港装卸的,可采取定期申报;

(三)在码头或港区内从事第七类危险货物即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应采取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总体运输方案、当地装卸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书面申报材料。

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电子申报与审核的方式,在宁波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进行处理。遇有停电、网络故障或特殊申报等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

(一)作业前24小时申报。该申报依据一次作业、一次申报的原则,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在每次作业开始前24小时,按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定期申报。

1.集装箱危险货物申报应以所载运船舶为单位,逐箱进行申报。进港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申报时间为该船舶靠泊前2小时,出港为离泊前5小时。

2.危险货物港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的,均应在作业后的固定时限内,将作业情况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申报。定期申报时限由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但定期申报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在作业前30个工作日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受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应设立固定的对外受理窗口和业务咨询电话,明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审核。受理窗口(部门)接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申报后,应对申报事项及时、准确地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在审核决定作出前,港口管理部门可组织必要的抽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实地勘查。

(三)作出审核意见。港口管理部门应在电子申报单上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姓名予以确认。

(四)信息反馈。受理窗口(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电子数据(或传真)方式反馈港口经营人并通报海事部门

第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申报:

(一)取得港口管理部门同意作业之时起,72小时内未安排作业的;

(二)作业开始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或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因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被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的,经整改后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

第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取消已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应在原定作业时间前向原申报的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  宁波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的职权划分按《关于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的通告》(甬港〔2004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三十后起施行。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的,或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职权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20109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宁波市交通局)修订的《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甬交安〔2010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