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宁波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宁】波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依照》前两款?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 ,凡在宁波港域内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业务均应《依法: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如:实进行申报》 未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作业前24小时!申报、定期申报和】特殊申?报三种形式 (【。一,)从事危险》货物码头装》卸活动的(含—通过码头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进出罐—的)应在拟作业前2!4小:时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区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集装箱!进出港?装卸的可采》取定期申《。报; (《三)在码头或港区】内从:事第:七类:危险货物《即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应采取《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总体运】输方案、当地装【卸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书面申报材【料 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电子申报与审!核的方式在宁波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进行!处理遇有停电、【网络:故障或特殊申报【等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 申报时间 (一)!作业前2《4小时申报该申报】依据:“一次作《业、一次申报”的原!则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在》每,次作业开始》前24小时》按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定期?申报 1.集装【箱危:险货物申报应以【所载运船舶为单位】逐箱进行申报进【港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申》报,时间为该船舶—靠泊:前2小时出港为离泊!前5小时《。 2.危险货物港】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的》均应在?作业后的《固定时限内将作业】情况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申报定期申【报时:限由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但定期申报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在作】业前30《个工作?日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受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应设立》固定的对外受理【窗口和业务咨询【电话明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审》核受理窗口》(部门)《接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申?报后应对申》报事项?及时:、准确地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在,审核决定作出—前港口管理》部门可组织必要的】抽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实》地勘查 (》三)作出审核—。意见港口管理部【。门应在电子申报单上!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姓名!予以确认 (—四)信?息反馈受理窗口(】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电子数据(或传真!)方式反馈港—口经营人并通—报海事部门 第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申报 (一)取】。得港口管《。理部门同意作业之】。时起72小时内未安!排作业的; (二)!作业开始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或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因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被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的经—整改后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 第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取消!已,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应—。在原定作业时间【前向原申报的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  宁波—。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的】职权划分按》关于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的【通告(?。甬港:〔2004〕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三,十后起施行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的或《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职权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2010年9】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宁波【市交通局)修订的】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甬:交安〔201—0〕2?53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