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宁波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宁,波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依照前两—。款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在宁波—港域内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业】务均应依法》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如实进行《申报
未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作!业前24小》。时申报、定期申【报和特殊申报三种】。形式
(《一)从?事,危险货物《码头装卸活》。动的(含通》过码头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进出罐的!),应在拟?作业前2《4小时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区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集装箱进出!港装:卸,的,可采取定期申报【;
(三《)在码头或港区【。内从事第七类危险】货物即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应采—取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总体运输方案、!当地装卸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书面申报材料!
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电子【申报与审核的方【式,在宁波?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进行处《理遇有停电》、网:络故障或特殊申报】等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 申报时间
—(一)作业前—24小时申》报,该申报依据“一【次作业、一次—申报”的原》则,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在每:。。次,作业开始前2—4小时按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定期申报
1.】集装箱危险货—物申报应以》所载运船舶》为单位逐箱进—行申报进港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申报时间为该—船舶靠泊《前2小时出港为离泊!。前5小时
2—.危险货物港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的【均应在作业后的【固定时限内》将,作业情况《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申报定期申】报时限?由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但定期申报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在作业前!。30个工作》日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受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应设—。立固定?的对外受理窗口和业!务咨询电话》明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审核受理窗口—(部门)接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申:报后应对申报事【项及时、准确地【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在审核决定作出前港!口管理部门可—组,织必要的抽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实地勘查
(三)作!出审核?意见港口管理部门应!在电:。子申报单上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姓名予以—确认
(《四)信息反》馈,受理窗口(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电子数据(或】传真)方式反馈港】。口经营人并通报【海事部门
第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申报
(一!)取得港口》管理部门同意作业】之时起72小时内未!安排作业的;—
(二)作》业开始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或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因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被】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的经整《改后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
,第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取消已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应!在原定作业时间前】向,原申报的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 》 宁波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的】职权划?分按关于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的通】。告(甬?港〔2004〕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三十后《起施行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的或】港域各辖《区经营管理职权【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2—010年9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宁【波市交通局)—修订的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甬交【安〔201》0〕253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