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 ,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