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 ,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