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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五章 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