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 ,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提》供虚假保函;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