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提—供虚假保函;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