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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提供虚假《保,。函; ?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