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 ,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 ,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