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