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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 ,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五章 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保《函;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