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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五章 支付—担保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提供虚【假保函;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