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 ,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实行工程担—保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招—办”)和市》住建委?。委托的其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程《担保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辖》区,内担保当事》人,。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担保活动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辖区内按规定【纳入专户的保证金】进行统一监管
!(三:),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和履约担保文【件进行集中保管【
: (四?)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被担保人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出!具保证金缴纳证明
!。 :(五)为《向本机构《提交担保文件的【第三方担保》人或向本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担保人办理撤保手】续
(六)制】。订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对其《工,程担保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专:户进行监管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直】接,。提交受益人指定账户!。担保:文件直接提交受益】人保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工程》担保业?务情况及时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过提交保【。证金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通《过,。提交保证金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方担保人仅指具!有工程担保业—务独立经营资格的包!括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由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 ,。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第!十五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第十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或?补,足保证金《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或补交的保!证金: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担保?。人保函原《件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经索赔后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受】益,人应将被担》。保人: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被担【。保人按要《求应当?续保的受益人应将续!保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 第?十八条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索赔理由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申请在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索赔款》或,。直接在担保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留索赔款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时也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当?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主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经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撤保恢复】主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在退还专户中!。保证金同时应向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他提交受益!人,指定专户的保—证金其?利息退还和结—算方式可事先在【主合同中约定
】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经?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年度信贷规模、【工程担?保业务?、服务质《量,、资信、辖区内一级!支行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及与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力度: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良好的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分?别向工程《担保业务《所在地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工程所》在地:担保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上报【其,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四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4%;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6%;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8%;
【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10%
】 ,第(一)《至第(三)类企【业及第(《四)类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备案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履约保函】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保函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承包!人凭工程担保—。管理:。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 第五《。章 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三条 支】付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合同】。。款,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 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员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或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后当期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款时第《三方担保人要按【照支付保函》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结算款《项支:付,或将:合同尾款《预付:给承包人《之日止
》 如开工报告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始履行】担保义务时间15】天以上的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并向承包》人结清?合同尾?款或按约定预—付合同?尾,款后28《天内发包《。人凭加盖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及承包【人出具?的合同价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明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施工承包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行为
《 第四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在主》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以保函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第四十二条—。 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2%
(—二)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信用评价A级企业3!%
:。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4%【;
《(五)信用评价【C级或D级企—业5%
》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其他承包!人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
: 第四十》四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质量》检测机?构验证?因潜在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函的担保】金额或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核实施工】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天》内向施?工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退回质量保证金!余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第四十八《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结审》。。计的工程《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可将合?同尾款提前支付给】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尾款【预付的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事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审计确认施工!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人须: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业主或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五十?一条 合《同尾:款结:清后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取回】合同尾款预付保函办!理撤保手续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支付保函(如有!),、履约保函或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统一保管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核!查各类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不予收存发》现虚假保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提供【虚假保函;
【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七)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投标担保》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包括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的通知(—甬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原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担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