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
(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不影响历史遗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三)引起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的范围及总平面布局(原件各1份);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其中临时建设仅限于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的相应配套设施。单位或个人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不需另行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临时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土地使用原状。
第十一条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