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建标库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光伏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光伏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较强的技术能力、产业规模和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提升光伏制造业竞争力,对我市逐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工业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抢抓国内市场需求扩大和国际市场结构调整机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完善产业促进机制。重点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提升装备水平,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促进产业链协作。大力推广光伏应用,以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市场应用,以市场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形成产业新优势,实现我市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加快光伏产业转型升级,到“十二五”末,力争我市光伏电池和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相关产品生产技术和创新集成能力不断提升,骨干企业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有效提高,与市场相适应的、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使我市成为国内重要的光伏产业制造基地。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370兆瓦,成为国内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先进城市。

  四、加快光伏制造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各类政策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针对光电转化效率和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等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项目,对获得国家研发类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光伏产业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鼓励科技人才从事光伏产业,加强产学研交流,激发创新活力。

  (二)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开展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新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三)加强核心装备攻关。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等离子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装置等关键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等光伏系统和智能电网产品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实力。

  (四)支持企业拓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多渠道开发国内国际市场。对光伏行业重大项目,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一事一议”机制,进行协调和扶持。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参与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严控产能盲目扩张。光伏制造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47号)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新建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相关规范条件,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低水平新建或扩建项目。

  (六)鼓励做优做强。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发展,鼓励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规模优势企业。

  (七)开展产业链协作。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上下游配套协作,并优先使用本地优质产品。对开展产业链协作的骨干企业,按照本市有关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一)重点推进屋顶分布式发电系统建设。支持各类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工商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构筑物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条件下,适度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光伏电站。鼓励个人在住宅楼和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屋顶(家庭户用)开展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二)鼓励光伏发电系统专业化运营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自有屋顶上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业务的专业化运营服务企业。支持资金实力较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组建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高电站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能力,降低光伏发电电站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发电效率。完善光伏发电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规范。

  (三)完善项目计划和备案管理。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国家有关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条件,由市发改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光伏电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管理。

  (四)实施光伏发电电量补贴。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五)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要求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二)落实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转付国家、省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统筹推进

  (一)成立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宁波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贸易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其中,市经信委主要负责光伏产业政策的制订、产业扶持、实施项目补贴等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指标落实、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和项目跟踪协调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光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科研攻关项目和研发机构的扶持工作;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制定光伏建筑屋顶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与规范;宁波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按规定结算补贴资金和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国家补贴资金和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结算;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光伏发电电量纳入节能工作评价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等文件要求,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光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五)统筹扶持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调剂统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确保市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2014年市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否则不予享受市级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