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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