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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 ,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