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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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