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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