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 ,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