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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 ,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