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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