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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