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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 ,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 ,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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