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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