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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回—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可进行回购的排】污权是指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无偿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回购程序!  :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  (一)》建设项目因故—。取消建设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三)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四)其他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形产生富《余排污?权的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应由政—府回:收或申请政府回【购不:得用于上市交易【   (一)为【完成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需要:区域内排污单位削】减的排污权指—标;   (二)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计》算的排污《总量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可!用于上市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在富余排污权出让】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   第八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根据》其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权?储备:部分向原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富余—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或排?污单位?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部:分,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受理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九】条申请排污》权回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权有偿使用》缴款发票复印—件(盖单位确认章】);:。   (四)—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的需提供经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生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六)实施】工程减排或结构减】排措施获得富—余排污?权的需提《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方案;!工,程投:资证: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的还?需提供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   (七)】审核富?余排污权指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富—。余排污权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回,购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回》购材料参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可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一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按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总额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的合计总额—   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金额为该项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值、回购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三项的乘—积   排污权有】效剩余年限为排【污权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的有—偿使用时间》扣除已使用时间【。后,剩余的年限单位以】年,计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剩余年限的结算日期!以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日期为》准   申请—回购当年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值以当年实际排污权!剩余值?计算但不得高于富】余排:污权指标《值,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替代比例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排污权回购应一】次性提交申请回购】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环保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提供—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 核定结果经书面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并】确认后?。作出书面审》核决定需《要,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由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与受理日期—一致:   第十六条 】 ,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 富余排《污权经回《购后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不再》拥,有该部分排》污权:的相关权利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实施回购、交易等需!要,重新:核定外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排污—权,回购或无《偿收回?等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统一纳入【同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如实?核定排污权回—购指标规范回—购程序?并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回?购金额?下达排?污权回购资金 【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排污权?回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章附 则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 ? 》